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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理工学院开展清理教职工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12   浏览次数:

办通〔2017〕24号

 

关于印发《湖南理工学院开展清理教职工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开展清理教职工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理工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理工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79月10日


湖南理工学院开展清理教职工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我校教职工廉洁办学、廉洁从教行为,根据省市有关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清理教职工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以下简称“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专项整治工作。现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治目标

通过清理整治工作,督促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教职工按要求进行清理整治;严肃查处相关领域“顶风而为”“小官贪腐”突出问题;督促各单位强化领导责任,依纪依规履职尽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相关领域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整治对象

清理整治工作对象主要是教职工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具体包含以下三类人员:

1.在职教职工。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2.非在职教职工。具体指辞去公职或退休未满三年的副科级及以上职级的教职工以及辞去公职或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教职工。

3.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领导干部是指各单位副科级以上职级的教职工。

三、清理整治内容及范围

1.涉矿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教职工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2.涉砂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教职工违规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3.涉渔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教职工违规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4.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教职工违规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

5.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教职工违规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6.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教职工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7.涉超限超载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整治教职工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超载超限行为的经营性活动。

其他违规参与经营性活动。

四、清理整治问题

重点清理整治教职工在上述经营活动中的以下违规参与经营问题:

l.在职教职工直接从事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经营的(含本人参股或以他人名义参股)。

2.在职教职工未经批准在上述经营性企业兼职取酬的。

3.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的(含本人参股或以他人名义参股)。

4.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上述经营性企业挂名领取酬薪或者超标准领取酬薪的。

5.非在职教职工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盈利性组织任职,或者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述经营性活动的。

6.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令、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上述经营性活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他人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谋取利益,本人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

8.其他违规参与经管谋取利益的行为。

五、清理整治要求

I.在清理整治工作中,所有教职工一律要按本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如实填报和说明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特定关系人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的情况。存在违规参与经营活动问题的教职工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一律应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相关经营性活动,向各级专项整治工作机构报告退出情况,如实提供退出手续证明材料。

2.清理整治坚持实事求是,以自查自纠为主。对2017年9 月30日前如实报告违规参与经营情况、主动终止营利,主动退出经营性活动的教职工,可依纪依规从轻、减轻处理; 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3.对拒不报告参与情况、逾期报告参与经营情况、报告参与经营情况不实、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经营或在退出经营中以“明退实不退”、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等方式违规牟利的教职工,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加重追究纪律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六、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自2017年9月10日起,至2018 1月止,分四个阶段实施:

  1. 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9月中旬)

    1.成立组织机构。成立湖南理工学院清理教职工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李明、校长卢先明任顾问,党委委员、校纪委书记谢贵辉任组长,校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黄光荣任副组长,校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纪委(监察处),黄光荣兼任办公室主任。

    2.做好宣传发动。各单位应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方案,研究确定本单位清理整治的重点内容。学校及校属各单位要发布《关于教职工参与涉矿等经营活动主动申报的通告》,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做好动员部署;校内媒体、渠道等媒体上进行广泛宣传,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

    (二) 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9中旬-9月下旬)

    1.组织报告情况。各单位认真组织本单位教职工,在9 月30 日前如实填报《湖南理工学院教职工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 见附件1)。个人报告材料由各单位主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报学校专项整治办留存备查。

    2.开展全面清查。各单位组织个人报告情况时,要对本单位个人参与涉矿等经营活动全面开展清查。领导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岗双责”规定,带头自查自纠。学校纪委、监察处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适时抽查自查自纠情况,查处有关违纪违规问题。

    专项整治办应将自查自纠情况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及时填报《湖南理工学院清理整治教职工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并经学校主要负责人、纪委负责人签字后逐级上报上级专项整治办。

    省管干部的个人情况报告表,由学校专项整治办收集后统一报送至省专项整治办。

    (三) 整治查处阶段(2017年10月1日-12月31日)

    各单位要及时开展排查,着力发现教职工违规参与经营的问题线索,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交学校专项整治办。

    学校专项整治办要对主动报告的参与经营情况组织核查,并结合抽查情况和群众举报信息,严肃查处拒不报告、报告情况不实以及未按要求退出经营的问题。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对群众举报问题线索,核查、排查发现的问题线索以及行政执法不作为,失职渎职等问题线索,学校专项整治办应采取自查、交办、重点督办等方式及时处理,监察处应积极配合依纪依规查处。

    201710月起,学校专项整治办按月将整治查处情况报送上级专项整治办。

    (四)规范总结阶段(201811—131日)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着力查找管理漏洞和监管缺失环节。建立健全防范教职工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尤其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合理行政干预,推动市场为主的资源配置,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学校纪委监察处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主体。

    (二)明确工作职责。细化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一是加强组织协调。学校专项整治办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和相关政策,加强组织协调、信息综合、调研指导和督查检查,协调解决专项整治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二是落实责任分工。各单位是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做好宣传发动,认真组织自查自纠,澄清底数、登记台账,要依纪依规查处违规参与相关经营性活动的行为。三是部门协同配合。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牵头组织专项整治工作,查处违规违纪违法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督促各单位落实工作责任。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协助做好清理整治工作。

    (三) 严肃查办案件。专项整治期间,各单位要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注意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对群众举报投诉问题,要及时认真核查。

    学校纪纪委察处针对重点领域和单位加大违纪案件查办力度,以案件查办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专项整治工作中谈到的专项整治政策问题、重要案件线索处置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专项整治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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