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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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招议标工作管理与监督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06-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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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招议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议标工作程序,完善管理与监督机制,促进廉政建设,保证建设项目和采购物资的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含后勤独立核算中心)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等)、维修装修绿化项目及其他2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设备、图书采购等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招议标。

第三条 招议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另文通知)。

第五条 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人员由有关部门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在学院招标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协调处理招议标事务,审查各单位招标组的招议标工作规章制度;

2、审查招标组拟定的招议标工作方案,会同监察处、审计处、相关单位招标组共同确定入围队伍;

3、会同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审核各单位招标组上报的标书、预算、设计图纸(方案)、标底等招议标材料;

4、负责招标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学院在基建、后勤、工会、资产、图书等部门设立5个单位招标组,分别负责学院基建、维修绿化、福利物资、设备(耗材)、图书等项目的招议标工作。学院应当招议标的项目,原则上按项目类型归口到上述单位招标组实施招议标。

第六条 单位招标组由3名以上的工作人员组成,内设组长一名,负责日常的招标管理工作。

第七条 单位招标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本单位招标组的招议标工作实施细则和招议标操作程序,并报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2、负责制定本单位招标组投标单位库和专家库的管理细则,并报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3、负责制定项目招议标方案,送审计处审计后,向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招议标申请;

4、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和组织管理工作;

5、负责组织推荐有投标意向和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招议标,提出资质初审意见,并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负责发招标邀请函、接受投标书,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察、技术咨询和解答有关招标工作的疑问;

7、招标邀请函发出后,组织编制标底,并送审计处审计;审计处将审计确定的标底密封送监察处保存;

8、负责组织本单位招议标工作,主持招议标活动;

9、负责对中标人履约过程的监控和协调,解决本单位招标组相关的业务问题;

10、负责本单位招标组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第三章 招议标形式及范围

第八条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公开招标的重大项目经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由学院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单位招标组负责组织或按有关规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符合《湖南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有关项目,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个以上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由单位招标组负责组织。

除公开招标以外的以下项目,要求实行邀请招标:

1、一次性采购金额2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及图书;

2、投资2万元以上的土建、维修、装修、绿化、道路、土石方、管道线路铺设安装等工程;

3、费用2万元以上的监理、勘察工程;

4、其他适合于集中采购的物资或适合捆绑招标的项目。

第十条 标。

1、对于因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确实不能满足招标要求的项目,或特殊、短缺物资采购等,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各单位招标组可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议标;

2、对于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实行招标的计划外采购,各单位招标组经请示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并在招议标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后进行议标;

3、学院后勤各中心满足招标邀请书要求,具有完成该项目能力的,可参与学院相关项目的招议标。

第十一条 第九、十条规定以外的小额采购和维修项目按学院原有规定办理。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二条 凡学院适应于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事项,各单位招标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各单位招标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在招标邀请书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业绩情况、设计、制造、供应、施工能力和质量情况等,并须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初审。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必须科学规范、内容全面,包括对招标内容的综合说明和数量、重量、规格、型号、技术要求,对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其他投标须知等。

第十五条 各单位招标组应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需要的合理时间,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最短不得少于3天。

第五章 投标程序

第十六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应以密封件面交的形式向相应单位招标组提交投标文件及其补充、修改意见,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无特殊情况,投标人少于3个的,单位招标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十八条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委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的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效标书:

1、标函未密封或送达之前已启封;

2、未加盖单位和法人代表印鉴或招标邀请书中认可的单位有效印鉴(如合同章、行政章、财务章);

3、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未按招标文件内容要求填写;

4、逾期送达。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程序

第二十条 开标由各单位招标组指定的招标人主持,开标时间和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应当邀请投标人参加。开标及评标活动要建立严格的签到和评标记录制度。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标的的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一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的代表以及项目设计、使用单位的有关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中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但是投标价格确实低于成本,且无合理解释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报经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后,当场宣布中标单位。重大项目的招标或评委意见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应视具体情况推荐2名或2名以上中标候选人上报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于2日内做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 有学院内部单位参加投标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在确定中标候选人时,可对学院内部投标人的报价考虑10%的差价,然后与外部投标人的报价进行比较。如果其中标,合同价应为所有投标人的合理最低报价。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单位招标组应向中标者发放统一印制的中标通知书。内部审计部门凭中标通知书办理招议标项目合同的审计签证。

第二十七条 中标单位放弃中标项目,不履行投标承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或不认真履行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退并取消其在学院五年以上投标资格;给学院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招标纪律

第二十八条 学院监察处作为学院招议标工作的监督机构,对招议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受理招投标工作中的投诉,处理招议标工作中出现的纠纷。

第二十九条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招议标工作的计划性,院属各单位应按照有关细则要求,及时向相关单位招标组提交招议标项目的年度计划;不按时或未提交年度计划,不列入学院计划实施招议标,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单位招标组进行的招标活动必须事先向招标办公室提出申请,招标申请未经审查批准或招标标底未经内部审计部门审计,不得进行下一程序,否则,视为无效招标。

第三十条 学院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准时按招标组预先通知的时间派有关人员参加招标会议,不得无故迟到或缺席。

第三十一条 委托招标中介机构进行的招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合同规定,并由学院监察处对招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和泄露标底,编制和审定标底的时间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开标之前进行。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招标工作的公正性,招标活动的主要组织人员和评委成员如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院每年对招标工作进行一次总结,表彰奖励招标工作中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招标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招标纪律,做到“六不准”:

1、不准采取任何手段规避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

2、不准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3、不准以任何方式干涉学院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4、不准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5、不准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

6、不准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三十六条 招标工作人员在招标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索贿、泄露标底、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有非法收入的,没收其非法收入,情节严重的,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招标工作办公室或单位招标组未认真履行职能,不按国家招标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对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纪委《关于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以及学院相关监督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八条 单位招标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参加招议标的单位(个人)收取50-300元/份的标书费用;需由招标人提供图纸的,单位招标组可根据图纸量的多少收取100-500元/份的押金;未中标者交回图纸退回押金,中标者押金不退,作为图纸制作成本费用。

第三十九条 单位招标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中标单位收取一定的中标服务费,标准为中标总价的0.2%-0.5%。中标服务费作为招标工作所需的经费来源。

第四十条 上述费用经物价部门批准后,由学院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建立专项财务帐户,经招标办公室审批后,由各单位招标组专款专用。除以上收费外,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OO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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