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的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校纪委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党内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执行党的章程和党内各项法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学校的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条 负责学校党的纪检工作,是党内执纪、监督的专门机关,依据党章赋予的权力履行职能。
第四条 校纪委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校纪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纪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学校党委相同。
第六条 校纪委下设办公室,是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校纪委领导下,负责纪委日常工作,纪委办公室与监察处实行合署办公。
第七条 各党总支(二级党委)应设立纪检监察员,由总支委员会分工产生,报校党委批准。
第八条 从事党的纪检工作的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执纪,作风正派,联系群众;熟悉党务工作,有一定理论、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接受党的纪检工作。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校纪委的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校内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重点是监督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工作部署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并向学校党委、上级纪委报告。
(二)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对本校党风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制定和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他反腐倡廉制度,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检查,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及措施的贯彻落实;协调和监督校务公开,推进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
(三)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遵纪守法教育。协助校党委经常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和遵守纪律的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纪律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四)受理党组织、党员、群众在党的纪律和党风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建议;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保障党员的权利。对处理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五)完成校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任务。
第十条 学校纪委具有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赋予的党内监督权,应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纪委副书记根据需要可参加学校校长办公会,以及列席其他有关的会议。
第十一条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办发(1997)5号文件规定,校纪委发现同级党委或班子成员有违反党纪政纪的情况,有权进行调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对处级以下(含处级)党员干部有监督权、检查权、调查权和处分权。
第十二条 按照干部分级管理的原则,校纪委主要负责对全校处级干部的违纪案件以及其他党员中比较重大的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其他党员的违纪案件在校纪委指导下,由党总支(二级党委)负责查处。校纪委有权批准和改变党总支(二级党委)对案件所做的决定。
第十三条 校纪委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
(二)对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和纪委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参加校纪委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调查研究活动。
(四)应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校纪委和校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校党组织和其他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
(五)参加或协助纪委查处党组织和党员违纪案件。
(六)参加校党委或校纪委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受校党委或校纪委委托参加基层党组织的专题民主生活会以及其他有关活动。
(七)按照学校《纪委委员联系基层单位工作制度》要求,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四条 党总支(二级党委)纪检监察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总支(二级党委)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注意发现和表扬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廉洁奉公的党员。
(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经常向总支(二级党委)和校纪委反映本单位的党风廉政情况和党员遵纪守法的情况。
(三)受理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控告,协助总支(二级党委)进行党员违纪案件和问题的调查处理。
(四)承担校纪委委托的任务。
第十五条 校纪委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工作,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二)负责文件的收发、传递、保管和档案工作。
(三)接待来信来访和受理举报申诉,并做好记录,登记在案。
(四)负责文件的起草工作。
(五)负责检查校纪委决议的执行情况。
(六)参与案件的调查、审理工作。
(七)受校纪委的委托,列席党总支(二级党委)的民主生活会和一些必要的会议。
(八)办公室负责人列席校纪委全体会议,负责记录。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校纪委全体委员会议(简称校纪委会)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纪委扩大会议,吸收有关同志参加。纪委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七条 校纪委会必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纪委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八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以外,校纪委会的有关议题,一般应在会前通知纪委委员。纪委会议的主要议题包括: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重要文件指示规定。
(二)讨论向上级纪委和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通报纪检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审定纪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重要的工作部署。
(五)讨论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处分决定。
(六)讨论决定纪委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校纪委会决定事项时,应当经过充分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等方式进行表决,获成员半数以上同意的为通过。需要报呈上级纪委或校党委审批的事项必须待批准后才能生效实施。
第二十条 校纪委做出的决定或决议,纪委委员应模范地贯彻执行,并按照各自分工,认真抓好督促检查和落实;如本人有不同意见,可向纪委或党委反映,但行动上不能有违背。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纪检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纪党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纪检工作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政策水平。
第二十二条 纪检干部要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不徇私枉法,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起表率作用。
第二十三条 纪检干部要有坚强的党性和政治责任感,敢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不徇私情,秉公执法,敢于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第二十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办案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泄露纪检工作的秘密,凡与党员违纪案件有牵连或与涉案人有亲属关系的纪检干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纪检干部如违反纪检工作的有关规定或党的纪律,构成违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相应的党的纪检机关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湖南理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年11月28日